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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1637号“科艺办公云文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7: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09号
申请人:惠州市科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1637号“科艺办公云文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033号“科艺 KEYI及图”商标、第40429070号“科艺居”商标、第55469448号“科艺集团 KEYI GROUP”商标、第22320586号“艺科 YIKE及图”商标、第46710663号“艺科”商标、第59385790号“科艺 KE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未续展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依照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理应得以共存。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和小程序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科艺办公云文印”与引证商标二“科艺居”、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科艺集团”、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艺科”、引证商标五“艺科”、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科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科艺办公云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