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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4150号“意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22号
申请人:重庆市摇钱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044150号“意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相同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80943号“意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商业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意响”与引证商标文字“意向”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意响 商标 重庆市摇钱树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