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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0721号“JIN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55号
申请人:上海今奕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0721号“JI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的拼音对应形式,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54438号“近依 JINYI”商标、第12362692号“今意 JINYI”商标、第20381318号“JINAYI”商标、第45939431号“金裔JINYI及图”商标、第6980151号“JINYI GROUP及图”商标、第42179192号“晋亿JINYI”商标、第15486830号“锦谊色母 JINYI COLORANT”商标、第9523073号“金逸影视 JINYI FILM&TELEVISION”商标、第9523027号“金逸传媒 JINYI MEDIA”商标、第36853717号“近宜JINYI”商标、第17705282号“劲艺JINYI”商标、第20327750号“金意生物菌肥 JINYI及图”商标、第20631866号“景屹 JIN YI及图”商标、第26124738号“今义JINYI”商标、第26363495号“今宜JINYI”商标、第4387994号“晋亿JINYI”商标、第31609604号“瑾义科技 JIN YI TECHNOLOGY”商标、第28239436号“今亿JINYI”商标、第9523186号“金逸控股 Jinyi Holdings”商标、第9523224号“金逸影视传媒 Jinyi film&television media”商标、第11807250号“Dulink及图”商标、第17529651号“誉衡金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案例中类似情形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广告”、“文秘”、“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述在先案例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企业商号的拼音对应形式的理由,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JINY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