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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9013号“小象湾月龄宝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87号
申请人:山西小象湾儿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9013号“小象湾月龄宝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服务内容所独创,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没有任何的欺骗性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2703号“小象湾”商标、第18859948号“小象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所处行业领域不同,没有任何误认的可能。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被注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6446号“小象湾”商标、第66096457号“小象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正处于转让过程中。多个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月龄”,用在“培训”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适用对象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已被转让至申请人,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小象湾月龄宝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小象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所载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的可区分性,且申请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注册人的行业领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小象湾月龄宝盒 商标 山西小象湾儿童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