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60468号“美陶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39号
申请人:宜兴市黄龙山紫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启明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0468号“美陶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188号“美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3547号“陶都;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商品类别相同的1906群组,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1906群组的复审申请,则陶瓷屋顶瓦片;陶瓷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主要认读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陶都”,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建筑物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美陶都 商标 宜兴市黄龙山紫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