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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2467号“乔木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10号
申请人:北京新格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韬知识产权(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2467号“乔木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6610号“乔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481832号“乔木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申请,则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人员招收和职业介绍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人员招收和职业介绍所;人员招聘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乔木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