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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8714号“烟雨天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11号
申请人:景德镇烟雨天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恒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8714号“烟雨天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80807号“烟雨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烟雨天青 商标 景德镇烟雨天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