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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51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7:53关于第672951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87号
申请人:杭州智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5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257084、620421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只要求复审1101群组(一)上的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舞台灯光设备;灯泡;电灯;投影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节日装饰用串灯”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舞台灯光设备;灯泡;电灯;投影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节日装饰用串灯”商品上申请复审,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美甲烤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舞台灯光设备;灯泡;电灯;投影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节日装饰用串灯”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舞台灯光设备;灯泡;电灯;投影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节日装饰用串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黑土中果 商标 杭州智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