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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2783号“黑土中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8: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17号
申请人:黑龙江中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2783号“黑土中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387225号“黑土厚道及图”商标、第7430607号“黑土原生态 BIACK EARTH ORIGIGINAL ECOLOGICAL及图”商标、第12034596号“黑土味道”商标、第18820003号“黑土山泉”商标、第22894074号“黑土味道”商标、第32610391号“黑土工坊”商标、第66324183号“黑土甄选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文字“黑土”,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黑土中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