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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356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8:23关于第685356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40号
申请人:上海永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5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9733号“贝蓓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贝蓓萦及图 商标 上海永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