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74542号“青医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37号
申请人:张秋菊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4542号“青医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93990号“青琴医美”商标、第37677655号“青大医美”商标、第42985416号“青颜医美”商标、第53368220号“青禾医美”商标、第63798755号“青源医美”商标、第66380054号“青婳医美”商标、第18588863号“清医美”商标、第67574865号“清医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疗护理;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院;按摩;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青医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