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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8873号“都市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0: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56号
申请人:刘希海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8873号“都市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601号“都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0247号“都市丽人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75714号“都市房网;CITY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54656号“都市 1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91646号“都市品质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66645号“都市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20074号“都市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994876号“都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165021号“都市V馆 URBAN V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102778号“都市 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212668号“都市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323704号“都市银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456010号“都市奶粉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632403号“都市鲜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397043号“都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8907117号“都市 118 118 IN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5353434A号“都市 MINI· 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8537991号“都市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8526034号“都市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6198604号“都市快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6199252号“都市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2352346号“新都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283460号“大都市;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42080264号“都市优品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2420954号“都市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8997295A号“都市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29760795号“都市食品 URBAN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37279568号“都市臣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都市优品”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二十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二十八均含有“都市”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二十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