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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6260号“艾格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08号
申请人:傅美娟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6260号“艾格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手套(服装),围巾,睡眠用眼罩”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9144010号商标、第15139234号商标、第59379959号商标、第33853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1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到期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服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定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艾格 k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