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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1480号“a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59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1480号“a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95600号、第57246218号、第39897346号、第4090695号、第55942394号、第55945208号、第50613046号、第55975216号、第8967030号、第62927680号、第629362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七、十、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已核准,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4. 引证商标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八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九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十一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aw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