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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83087号“威宁小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70号
申请人:贵州威宁荞老者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3087号“威宁小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威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威宁小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