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43766号“农划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03号
申请人: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3766号“农划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8311号“农划算”商标、第16158980号“农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执照,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007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49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农划算”构成,使用在指定的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农划算”,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农划算 商标 山西中农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