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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814号“THE WILD WAL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6:41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814号“THE WILD
WAL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01号
申请人:GARSTATİON TEKSTİL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ŞİRKETİ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象合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7814号“THE WILD WAL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07006号“餐喜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60820号“夜神飞驰 DARK F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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