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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9062号“DR.B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65号
申请人:徐欢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9062号“DR.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8361号“DR.OBB”商标、第16278094号“娃娃博士 DR.B及图”商标、第61223000号“BB”商标、第58167414号“BB”商标、第21135722号“贝基DR.O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腹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紧身腹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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