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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6911号“MUSCLE MI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0:53关于第66736911号“MUSCLE MIL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55号
申请人:赛图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6911号“MUSCLE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对申请商标中“MILK”一词的专用权,其余文字及图形化字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原料、成分、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多件包含“MILK”或“MUSCLE”一词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在先也有“MUSCLE MILK”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29、30、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爱词霸对“muscle”的释义打印页;申请人“MUSCLE MILK”品牌官方微博品牌介绍;产品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在第5、29、30、32类商品上,申请人虽声明其放弃对“MILK”的专用权,但其仍会被消费者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包含的“MUSCLE MILK”,可译为“肌肉牛奶”,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29、30、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MUSCLE MILK及图 商标 赛图运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