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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2223号“UMA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3: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99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2223号“UM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94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官网及公众号截图、域名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3年6月27日被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U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