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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86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4:21
亨通斯博及图、第1694441号“NEW HENGTONG及图”商标、第23649219号“乐能 LENENGY及图”商标、第7192373号图形商标、第1694434号“HETO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机箱;配电箱(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亨通斯博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