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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3433号“KID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86号
申请人:基德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3433号“KID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3882号“K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商谈转让事宜,其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字母,在字母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LED灯;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商品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