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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8738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8:56关于第63198738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85号
申请人:欧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8738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已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非相关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依然为相关商品的容器,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欧美航 Omeihang及图 商标 欧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