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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5957号“覔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07号
申请人:佛山市谷食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邦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5957号“覔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2564号“觅谷园 MIG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841350号“觅谷精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254692号“觅谷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800097号“觅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746970号“觅谷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595847号“觅谷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331346号“觅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22362号“觅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于2016年6月24日被吊销,引证商标一投入市场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第30类:申请商标“覔谷”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觅谷园”、引证商标二“觅谷精食”、引证商标三“觅谷优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饼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酥皮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2类:申请商标“覔谷”与引证商标二“觅谷精食”、引证商标三“觅谷优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覔谷”与引证商标四“觅谷”、引证商标五、六“觅谷优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申请商标“覔谷”与引证商标七“觅谷”相比较,在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3类:申请商标“覔谷”与引证商标八“觅谷”相比较,在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1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覔谷 商标 佛山市谷食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