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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6413号“旺福WANG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1: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72号
申请人:孙庶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6413号“旺福WANG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7782号“金旺福”商标、第10348279号“大旺福”商标、第20767589号“旺福果”商标、第14177827号“福旺FW”商标、第28260638A号“福旺”商标、第48421959号“汪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猫砂;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旺福WANG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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