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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05181号“CHICMAX 上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1:39关于第66105181号“CHICMAX 上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53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5181号“CHICMAX 上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29155号“上美优果”商标、第36696350号“上美会”商标、第22339921号“美上坊及图”商标、第28647287号“金上美”商标、第31211427号“真上美”商标、第20264923号“上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读音呼叫、整体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有效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CHICMAX 上美”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上美”品牌的核心商标,对申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同时,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且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六的信息;第28790203号“上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2、4-6情形相似的注册商标档案;申请人的官网介绍;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的照片及相关报道;申请人及旗下品牌所获的部分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HICMAX 上美 商标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