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60526号“福超市FU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84号
申请人:梁基明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0526号“福超市FU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7606号“福”商标、第12759399号“福 FUQIDUO”商标、第13835725号“福”商标、第12379472号“福金行”商标、第11833983号“福 BHJS XFYZ”商标、第13835724号“福”商标、第33407710A号“福”商标、第34866088号“福”商标、第35462051号“福 FUQIDUO”商标、第48040375号“福”商标、第64513775号“TONYDE 福”商标、第61707089号“福”商标、第11104796号“福 CISSE”商标、第62860500号“福”商标、第63481740号“福”商标、第66233843号“福”商标、第10333846号“FUNPARK”商标、第19903279号“FUNPARK”商标、第13315540A号“FC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七、十八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至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至十、十三、十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