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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6004号“三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52号
申请人:郑州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6004号“三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048号“三川”商标、第1607119号“三川及图”商标、第24536312号“三川 大平三川及图”商标、第24538455号“三川 大平三川及图”商标、第15717382号“三川”商标、第24539226号“三川 大平三川及图”商标、第66138651号图形商标、第63696083号“三川好粮”商标、第55268558号“彡川”商标、第54138099号“三川堂”商标、第58170173号“三川号”商标、第36777766A号“三川舍”商标、第36790569号“三川舍”商标、第49464784号“三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五、八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系列商标经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部分引证商标既可共存,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八处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糕点;蜂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咖啡;无酒精果汁;糕点;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部分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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