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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4183号“开鲁红干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30号
申请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4183号“开鲁红干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开鲁红干椒”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包含的“开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开鲁红干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