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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49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8:43关于第674749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85号
申请人:泰岳特选(泰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4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733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0917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苹果蛇 商标 泰岳特选(泰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