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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45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8:56
砚都宾石园 石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其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开发票”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砚都宾石园 石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