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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7266号“SK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1: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46号
申请人:广州宣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7266号“SK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3802号“莎柯琦SKQ SHAKE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