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43452号“友点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22号
申请人:钱莹甄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3452号“友点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饼干;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8625号“友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在除饼干;糕点商品以外的茶饮料;茶叶;花茶;红茶;乌龙茶;袋泡茶;绿茶;草本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亦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7727号“江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10802号“翘翘水QIAOQIAO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饮料;茶叶;花茶;红茶;乌龙茶;袋泡茶;绿茶;草本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饼干;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叶;花茶;红茶;乌龙茶;袋泡茶;绿茶;草本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友点茶”使用在茶饮料;茶叶;花茶;红茶;乌龙茶;袋泡茶;绿茶;草本茶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茶叶;花茶;红茶;乌龙茶;袋泡茶;绿茶;草本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