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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1430号“赛湖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04号
申请人:杭州畅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1430号“赛湖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4014289号“赛湖”商标、第1591808号“赛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赛湖印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赛湖”,且申请商标未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赛湖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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