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13655号“鱼你有缘YU NI YOU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1:40关于第67713655号“鱼你有缘YU NI YOU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71号
申请人:毛永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3655号“鱼你有缘YU NI YO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和产品特点独创的标志,显著性极高。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1920号“鱼你有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86023号“鱼我有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呼叫、含义或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鱼你有缘”与引证商标一“鱼你有关”及引证商标二“鱼我有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鱼你有缘YU NI YOU YUAN及图 商标 毛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