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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5558号“科欣KE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5: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56号
申请人:海南科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5558号“科欣KE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82638号“科欣”商标、第13070950号“欣科陶瓷XINKETAO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海南省,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共存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于2021年11月16日被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宣告解散,则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合同及发票截图、“企查查”显示的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混合料、建筑灰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泥、大理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被注销,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科欣KEXIN 商标 海南科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