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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7194号“马岛蓝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39号
申请人:北京沫之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7194号“马岛蓝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7728号“马岛蓝镇MADAOLAN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马岛蓝鸠”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马岛蓝镇”相比较,仅最后一个汉字不同,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马岛蓝鸠 商标 北京沫之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