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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2710号“贝森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54号
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贝森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2710号“贝森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0173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贝森口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