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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0123号“欧韩家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0: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23号
申请人:佛山市维美斯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会祥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0123号“欧韩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6686号商标、第10701208号商标、第9135957号商标、第7268802号商标、第14271370号商标、第14491044号商标、第9819495号商标、第18420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欧韩家居及图 商标 佛山市维美斯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