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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0418号“Compagnie desAlp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1:4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0418号“Compagnie
desAlp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97号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418号“Compagnie desAlp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第35类服务上引证的第33571181号“ALP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91476号“ALP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77236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41551号“slpes 阿尔卑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60778号“阿尔卑斯山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45767号“阿尔卑斯 ALPEN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类服务上引证的第34991522号“ALP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688728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614953号“阿尔卑斯国际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627523号“阿尔卑斯国际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620279号“阿尔卑斯运动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9类服务上引证的第3773256号“阿而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02944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658729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9180962号“阿尔卑斯风情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1类服务上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8056号“DESAlpes METHOD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0519301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4955268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9175822号“阿尔卑斯风情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3634679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5610497号“阿尔卑斯国际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5613954号“阿尔卑斯运动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5640315号“阿尔卑斯国际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42类服务上引证的第8805640号“阿尔卑斯 AERBE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0658728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49181671号“阿尔卑斯风情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51478133号“阿尔卑斯 AERBE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55623693号“阿尔卑斯运动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55635207号“阿尔卑斯国际度假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55645612号“阿尔卑斯国际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删除“casino services (gambling)”即提供赌场设施(赌博)服务。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服务上、第37类复审服务上、第39类复审服务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申请人同意删除提供赌场设施(赌博)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三十字母、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三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删除提供赌场设施(赌博)服务,故我局针对该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三十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三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三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三十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第37类复审服务上、第39类复审服务上、第41类指定使用服务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