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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9277号“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51号
申请人:四川省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9277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1086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网站、引证商标持有人线上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设计形式、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变压器(电)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h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