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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1403号“爱骑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2: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51号
申请人:卢建彪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1403号“爱骑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85301号“AEGIS/爱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757026号“AEGIS 爱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3]第0000094390号驳回复审决定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爱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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