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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2346号“CISDI Inf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3:13关于第65202346号“CISDI In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50号
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2346号“CISDI In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2474号“赛迪云 CISDI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在先案例、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CISDI”,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的《共存同意书》,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相近,不能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CISDI Info 商标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