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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6379号“正路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77号
申请人:河南诚尚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6379号“正路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正路亚”是一个整体具有鲜明显著性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正路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正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