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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9302号“一创e投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9: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01号
申请人: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9302号“一创e投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38457号“一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创e投顾”与引证商标“一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一创e投顾 商标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