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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95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12号
申请人:北京喜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95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05409号商标、第24221348号商标、第66143909号商标、第17136266号商标、第170200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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