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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4754号“足球耀星 THE KILLER PA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2:17PA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31号
申请人:环球知识产权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4754号“足球耀星 THE KILLER P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系列“足球耀星 THE KILLER PASS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防御保护,完全是申请人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而申请。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翻译结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KILLER”可译为“凶手”,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