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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5642号“小憩片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88号
申请人:南京花弧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5642号“小憩片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使用更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憩片刻”为日常用语,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小憩片刻 商标 南京花弧创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