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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65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2:57
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95261号“龙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2257号决定在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