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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26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6:18
SINXERELY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INXERELY及图